温州市实验小学章程(2025年修订稿)
(2015年12月9日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,2024年1月第一次修订,2025年8月第二次修订)
序言
温州市实验小学创办于2002年,始终坚守“创适合每一位孩子发展的教育”办学理念,秉承“关注世界,关爱生命”校训,历经二十余年深耕,已形成“实讌园”“小脚丫”“大拇指”三大文化品牌,荣获国际教育实验学校、全国中小学生创造力培养示范学校、浙江省教科研百强校等多项荣誉。学校现辖本部、桃花岛、锦绣三个校区,实行“一个法人、一套班子”统一管理模式。为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,衔接温州市实验小学学校发展规划目标任务,深化现代学校制度建设,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《关于加强温州市鹿城区公办幼儿园、中小学章程规范的通知》要求,修订本章程。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
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,切实加强党对中小学的领导,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,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,深化教育改革,提升学校治理能力,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,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》及有关法律法规,结合学校发展实际,制定本章程。
第二条
学校全称为温州市实验小学;
简称:温州实小;
英文译名为Wenzhou Experimental Primary School;
本部校区地址:温州市鹿城区府东路(邮政编码:325000);
桃花岛校区地址:鹿城区蒲密路288号
锦绣校区地址:鹿城区吴宅巷
温州市学校网址:http://www.wzssx.net
第三条
本校由温州市鹿城区教育局举办,经中共温州市鹿城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设立,登记管理机关为温州市鹿城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,业务主管单位是温州市鹿城区教育局。
本校为实施六年制小学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,具有法人资格,独立承担民事责任,实行多校区集团化办学模式,统一管理、资源共享、特色发展。
第四条
学校面向温州市鹿城区教育服务区内适龄儿童招生,招生对象为6周岁(当年8月31日前出生)适龄儿童。办学总规模为120个班级,总体不超过5400人(每班班额不超过45人),其中本部校区36个班级、桃花岛校区48个班级、锦绣校区36个班级。具体执行温州市鹿城区教育局每年下达的招生计划,落实“六类”人才子女入学政策,保障教育公平。
第五条
秉持“创适合每一位孩子发展的教育”核心理念,坚守公益性办学原则,以“成长教育”为核心,遵循生命成长规律,培育学生人性素养,让每一位学生获得最适合自己的成长,促使每一个教育共同体同步成长,致力于办学生喜爱、家长满意、社会认可、国内知名的现代化学校。
第六条
发展愿景:打造浙江一流、全国领先的现代化品牌学校,创建全国文明校园;
办学目标:深化集团化办学改革,优化“小脚丫”课程体系,建设研究型卓越教师团队,完善数字化治理机制,实现“校园环境优美、人文环境浓郁、办学特色鲜明、教育质量卓越”的发展格局;
中长期发展目标:到2030年,建成党建引领有力、课程特色凸显、师资队伍精良、育人成效显著的义务教育示范学校,三大校区形成“文化一脉、各有特色”的发展态势,学校综合影响力位居全国同类学校前列。
第七条
学生培养目标:培养“有光、有爱、有情怀;会学、会玩、会创造”的实小学子,具体达成“身心健康、品行端正、学会学习、创新实践、天下情怀”五大核心素养,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。
教师发展目标:构建“三年胜任熟练、六年力争骨干、九年初具风格、十二年成为学科带头人”的阶梯发展体系,打造师德高尚、业务精良、结构合理、富有活力的研究型卓越教师团队,骨干教师比例达到50%以上,省特级教师增至6-8名。
第八条
学校坚持“个性化发展、多元化成长”的办学特色,以“关注世界,关爱生命”为校训,以“兼容并蓄,自我超越”为校风,以“异想天开,脚踏实地”为学风,以“惠风和畅,百舸争流”为教风。
校园文化品牌:
- 实讌园:寓意群贤毕至、畅怀欢讌,彰显开放包容的管理理念;
- 小脚丫:指代每一位学生,象征脚踏实地的成长力量与异想天开的创新思维;
- 大拇指:涵盖全体教职工及热心教育的社会人士,是正能量教育行为的标志;
校歌:《关注世界关爱生命》;
校庆日:9月28日。
第九条
学校按照依法治校、规范办学、自主发展的要求,每五年制定发展规划,明确阶段目标与实施路径。建立规划实施监测评估机制,每年开展自评,结合师生、家长及社会反馈动态调整,确保规划落地见效,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。
第二章 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
第十条
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,健全党组织统一领导、党政分工合作、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。学校党组织全面领导学校工作,履行把方向、管大局、作决策、抓班子、带队伍、保落实的领导职责,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。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,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,依法依规行使职权,按照学校党组织有关决议,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。
第十一条
学校按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设立党的基层组织委员会,党组织关系隶属于温州市鹿城区教育局机关党委。学校在公用经费中安排党建工作经费并纳入年度预算,专职党务工作人员比照同级行政管理人员落实待遇,兼职党务工作者计算工作量。
党组织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:
1.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增强“四个意识”、坚定“四个自信”、做到“两个维护”,贯彻党的基本理论、基本路线、基本方略,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学校得到切实贯彻落实。
2.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校、教书育人全过程,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,推进党建与学校工作“五大融合”,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集团化发展、课程改革等重点工作。
3.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、行政管理中的“三重一大”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,包括校区建设、大额经费使用、重要人事任免等。
4.坚持党管干部、党管人才原则,负责干部的教育、培训、选拔、考核和监督,完善教师阶梯培养机制,打造高素质教师队伍。
5.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,严格执行“三会一课”等组织生活制度,打造“学习型”和“志愿者服务型”支部特色,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。
6.领导工会、共青团、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(代表)大会,强化党建带团建、队建,做好统一战线工作,形成党带群团的良好局面。
7.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,推进“清廉校园”建设,加强师德师风建设,杜绝师德失范行为。
8.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。
本校党组织书记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,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责任,支持校长开展工作;党组织班子成员履行“一岗双责”,协同推进各项工作。
第十二条
学校党组织会议坚持科学决策、民主决策、依法决策,讨论决定本校重大问题,具体包括:
(一)学校党的建设重要事项,包括支部建设、党风廉政建设等。
(二)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事项,包括发展规划、校区建设、集团化办学管理等。
(三)干部、人才和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,包括干部任免、教师招聘、职称评聘、骨干培养等。
(四)校风学风建设、校园文化建设、意识形态工作等重要事项。
(五)大额经费使用、重要资产处置等“三重一大”事项。
(六)需要学校党组织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。
第三章 学校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
第十三条
校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:
1.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、基本管理制度、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,组织实施集团化办学管理模式。
2.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,深化“小脚丫”课程改革,推进五大核心素养发展,负责招生、学籍管理等工作。
3.加强学生德育、体育、美育、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,推进“闪耀德育”课程实施,组织开展校园文化活动,建设文明校园。
4.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、重要资产处置、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,统筹三大校区资源共享,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。
5.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预算、大额度支出,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,提高资金使用效益。
6.加强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,完善教师阶梯发展平台,依据有关规定与教职工订立、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。
7.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,构建三位一体的校园安全网络,推进智慧校园建设。
8.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,加强与友好学校的互动,拓展国际教育视野,组织师生交流活动。
9.向学校党组织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,向教职工(代表)大会报告工作,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,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。
10.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。
第十四条
校长办公会议(校务会议)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,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组织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,具体部署落实党组织决议的有关措施,研究处理教育教学、行政管理等工作。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,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班子成员,非行政班子成员的党组织班子成员可参加会议。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,校长确定,应当有半数以上行政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。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,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。
校长办公会议(校务会议)讨论决定下列具体行政工作事项:
1.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部门决策部署的具体措施。
2.执行学校党组织会议决议的实施方案和重要措施。
3.教育教学、行政管理等具体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安排。
4.集团化办学日常管理、校区协调、资源配置等事项。
5.教师队伍建设日常工作,包括培训、考核、奖惩等。
6.年度财务预算执行、大额度资金使用、常规物资采购等事项。
7.校园安全、后勤保障、信息化建设等重要事项。
8.对外交流与合作、家校社协同育人等项目实施中的重要事项。
9.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、意见办理等事项。
10.按规定需要由校长办公会议(校务会议)审议的其他事项。
第十五条
学校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工会、妇委会、共青团、少先队等组织,支持其开展特色活动,保障师生合法权益。
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(代表)大会制度,每届任期3年,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。教职工(代表)大会行使下列职权:
1.听取和审议校长工作报告、学校发展规划、财务预决算等重大事项。
2.审议通过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薪酬分配方案、考核办法、奖惩规定等规章制度。
3.监督学校领导干部履职情况,提出批评和建议。
4.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,调解教职工与学校的争议。
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(代表)大会的工作机构,负责日常工作。
第十六条
学校适应集团化办学需要,建立权责明晰、高效协同的管理架构,设立以下职能部门,各部门统筹三个校区相关工作,同步明确校区分管责任:
1. 校办:全面负责行政管理、综合协调工作,承担教师人事管理、职称考核评优、校园文化建设、外宣交流、对外接待等事务;同步分管各校区日常行政事务,保障校区间工作协同推进。
2. 政教处:统筹全校德育工作、班主任队伍建设、体育、艺术、科技、卫生、环保及少先队工作,落实安全教育管理;按校区分工负责各校区德育与安全教育、少先队具体工作,构建全方位德育体系。
3. 教务处:全面负责基础课程教学常规管理、学生教务管理(含招生、学籍)、拓展课程管理、教学质量管理、课后托管、全科阅读、项目化学习、教材征订、教师教学绩效汇总、科研训等工作;牵头各学科教学推进,分管各校区教务与科研训工作,推进素养新学习、少年科创院、素养配方作业等重点项目。
4. 教科室:负责各层次教师专业成长、教学比赛组织、教研组建设及学时培训等工作,助力教师队伍专业发展。
5. 安保处:全面负责校园安全保卫工作,统筹安全制度落实、安全隐患排查、安全应急处置等,保障校园师生安全与教学秩序稳定。
6. 总务信息处:负责全校后勤保障、财务、信息化建设、基建修缮、校产管理、食堂协调等工作;按校区分工负责各校区总务信息具体工作,为教育教学提供坚实后勤支撑。
各部门各司其职、分工协作,形成“统筹协调、校区落实、权责统一”的管理格局,保障集团化办学有序高效推进。
第十七条
学校根据发展需要,设置下列机构:
1.校务委员会:由学校领导、教师代表、家长代表、社会代表组成,主任由校长担任,为学校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。
2.学术委员会:由学科骨干、资深教师代表组成,负责教育科研规划、课题评审、成果鉴定等工作。
3.家长委员会:遵循民主、公开、自愿原则,由家长选举产生,履行参与学校管理、沟通家校关系、监督学校工作等职责。
4.大拇指志愿者俱乐部:由教职工、家长、社会人士组成,开展志愿服务、家校协同育人等活动。
第十八条
学校建立“党组织会议决策、校长办公会议执行、教职工代表大会监督”的重大决策机制。党组织委员会会议对事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,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提出实施方案,教职工(代表)大会对相关事项进行审议。重要议题需党组织书记、校长会前沟通酝酿,意见不一致的暂缓上会。
第十九条
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,实行校务公开,公开内容包括招生政策、财务收支、重大决策等,保障师生员工和社会的知情权、参与权、监督权。
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,设立档案室,加强各类档案资料的收集、整理和归档;建设校本资源库,充实课件、课例、作业设计等资源,推进数字化档案管理。
第二十条
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,分别成立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,明确受理程序,保障师生合法权益。
学校建立劳动(人事)争议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委员会,分别调解教职工劳动争议和校园民事纠纷,化解矛盾冲突。
第二十一条
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,落实年度安全风险自我评估,制定应急预案,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。构建人防、物防、技防相结合的校园安全网络,加强校舍、交通、消防、食品安全等管理。
完善安全风险化解机制,投保校方责任险,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。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,立即启动应急预案,及时救助并依法善后。
第二十二条
学校依法接受教育、财政、审计等政府部门的监督,接受社会、家长的监督。通过家长开放日、校长信箱、满意度测评等渠道,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,持续改进工作。
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
第二十三条
学校建立“中心统筹、校区落实、教研组支撑”的教育教学管理机制:
1.课程研发中心:统筹全校课程建设、教学研究、质量评估等工作。
2.校区教育实施中心:负责本校区教学组织、班级管理、活动开展等工作。
3.教研组:按学科设立,负责集体备课、课题研究、校本研修等工作。
4.年级组、备课组:落实教学常规、学生管理、资源共享等具体工作。
第二十四条
学校以“闪耀德育”为核心,构建全员、全程、全方位育人体系:
1.落实“红色领航,立德树人”理念,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。
2.完善“6+2+X+Y”德育课程模式,包括核心品质课、生命安全课、实践活动课、学科德育等。
3.开展“小脚丫”志愿服务活动,完善星级志愿者评价机制,落实人人都是志愿者制度。
4.推进劳动教育,开展百膳课程、家务劳动等实践活动,培养学生劳动习惯和能力。
5.建立德育导师制度,健全学校、家庭、社会“三位一体”德育网络。
第二十五条
学校将法治教育融入日常教学,通过课堂教学、专题讲座、模拟法庭等形式,培养学生的守法意识、权利义务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。聘请法治副校长,定期开展法治教育活动,提升师生法治素养。
第二十六条
加强班级建设,培养学生自主管理能力。建立班级公约,强化行为规范养成教育,关注学生身心健康,营造团结友爱、积极向上的班级氛围。完善班主任选配、培训、考核、评优制度,提升班主任专业能力。
第二十七条
学校建立健全学生社团管理机制,形成“注册登记、教师指导、活动审批、成果展示”全链条管理模式。开设科技、艺术、体育等各类社团,支持学生社团特色发展,通过社团活动挖掘学生特长、培养创新精神。
第二十八条
学校构建“小脚丫”课程体系,包括基础性课程、拓展性课程、项目化学习课程:
1.基础性课程:严格执行国家课程计划,开齐开足课程,保障教学质量。
2.拓展性课程:丰富限定性和自主性拓展课程,实行自主选课、走班教学模式。
3.项目化学习课程:深化STEAM项目化学习,推进跨学科融合,培养学生创新实践能力。
学校积极开发校本课程,形成具有特色的课程群,申报省市精品课程。
第二十九条
学校坚持“学为中心”,深化课堂变革,落实学习新素养(倾听、表达、自学、整理、合作、质疑):
1.加强教学常规管理,抓好备课、上课、作业布置与批改、课外辅导等环节。
2.严格考试管理,不组织未经批准的竞赛、考级活动,不公布学生考试成绩和排名。
3.推进数字化教学,建设智慧教室,利用信息技术实现教学规模化与个性化的统一。
4.开展命题研究,将考试研究与课堂改进、作业设计有机结合,提升教学质量。
第三十条
学校倡导“真实学习发生”的课堂理念,改进教学方式和学习方式,让教师成为学生学习的组织者、指导者和促进者。推进“未来课堂”建设,培育各学科、各学段课堂教学样本,提升课堂教学效率。
第三十一条
学校严格执行《学校体育工作条例》和《学校卫生工作条例》:
1.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时间,每年举办体育节,开展各类体育竞赛活动。
2.建立学生健康档案,定期组织体检,落实晨检制度,做好传染病预防工作。
3.加强心理健康教育,设立心理辅导室,配备专(兼)职教师,开展个体咨询、团体辅导等活动。
第三十二条
1.艺术教育:开设艺术课程,每年举办艺术节,组织艺术社团活动,提升学生审美素养。
2.科技教育:开展科技节、STEAM项目化学习等活动,培养学生科学探究精神和创新能力。
3.劳动教育:构建“日常生活劳动、生产劳动、服务性劳动”三位一体的劳动教育体系,推进劳动教育课程化实施。
4.生态文明教育:将生态文明教育融入教育教学,培养学生环保意识和可持续发展理念。
第三十三条
学校推进数字化校园建设,构建集团校云教育系统,建设智慧校园。完善“指尖学院”数字化平台,实现教学、管理、家校沟通数字化,打造浙江省数字化家长学校。
第三十四条
学校坚持“科研兴校、科研强校”,建立“人人有课题、人人懂科研”的科研机制:
(一)完善教科研管理制度,设立教学科研基金,激励教师开展研究。
(二)加强课题管理,五年内力争申报省重点课题1项、市级课题不少于15项、区级课题不少于60项。
(三)推广科研成果,将科研与教学实践相结合,促进教学质量提升。
第五章 学生
第三十五条
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,即取得本校学籍。学校实行就近免试入学政策,招收教育服务区内适龄儿童,按规定接收“六类”人才子女和随迁子女入学。
第三十六条
学生享有下列权利:
1.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类教育教学活动,使用学校教育教学资源。
2.自主选择拓展性课程和社团活动,发展个性特长。
3.获得公正的综合素质评价和学业评价。
4.按规定获得奖学金、助学金等资助。
5.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的,可依法提出申诉。
6.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。
第三十七条
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:
1.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,践行《中小学生守则》。
2.尊敬师长,团结同学,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。
3.努力学习,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,积极参与体育锻炼和劳动实践。
4.爱护学校设施设备,维护学校声誉和秩序。
5.参与“小脚丫”志愿服务活动,培养社会责任感。
6.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。
第三十八条
学校按照省、市学籍管理规定,健全学籍档案,严格转学、休学、复学等手续。对修完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、学业成绩合格的学生,准予毕业。
第三十九条
学校建立基于核心素养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,构建“小脚丫”课程评价标准,实行过程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相结合、多元主体参与的评价方式。建立学生成长档案,记录学生学业成绩、综合素质发展情况。
第四十条
学校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有突出成绩的学生,予以表彰奖励。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,坚持“教育为主、惩戒为辅”原则,予以批评教育;情节严重的,按规定给予相应处分,并告知学生及其监护人。
第四十一条
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,通过助学金、生活补助等形式提供资助,保障其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。
第四十二条
学校支持学生自治,建立“小脚丫”志愿者服务中心、少先队大队等学生组织,学生干部通过民主选举产生。鼓励学生参与校园管理、课程评价等活动,培养现代公民素养。
第四十三条
学校保障学生合法权益,严禁体罚、变相体罚或歧视学生。保护学生个人信息,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披露。建立学生申诉制度,及时处理学生申诉,维护学生合法权益。
第六章 教职工
第四十四条
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、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,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和岗位管理制。根据集团化办学需要,合理配置教职工资源,优化队伍结构。
第四十五条
教师享有下列权利:
1.开展教育教学活动,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。
2.参与学校民主管理,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。
3.按规定获得工资报酬、福利待遇和带薪休假。
4.参加进修、培训等专业发展活动。
5.在职称评聘、评优评先等方面获得公正对待。
6.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的,可依法提出申诉。
7.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。
第四十六条
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:
1.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,为人师表,关爱学生。
2.贯彻党的教育方针,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,完成教育教学任务。
3.参与校本研修和教育科研,提升专业素养和教学能力。
4.尊重学生人格,保护学生合法权益,促进学生全面发展。
5.参与“实讌员”成长行动,践行专业精神,精益求精。
6.遵守学校规章制度,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。
7.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。
第四十七条
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,享有相应权利,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。
第四十八条
学校建立教师阶梯发展体系,实施分层培训计划:
1.搭建发展平台,设立名师工作室、首席班主任工作室,开展师徒结对等活动。
2.完善培训体系,组织教师参加校内外培训、学术交流、课题研究等活动。
3.鼓励教师专业成长,支持教师申报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课题。
4.减轻教师非教育教学负担,规范与教学无关的社会事务进校园。
第四十九条
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、社会保险、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,逐步改善工作和生活条件。对在教育教学、科研、管理等方面表现突出的教职工,予以表彰奖励。
第五十条
学校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,考核内容包括职业道德、业务能力、工作实绩等。考核结果作为续聘、转岗、解聘、职称评聘、奖惩等的重要依据。将师德表现作为考核的首要内容,实行“零容忍”。
第五十一条
学校对表现优异、业绩突出的教职工,给予表彰奖励;对违反规章制度或合同约定的,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、处分;构成违约的,承担相应法律责任。
第七章 学校资产
第五十二条
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7368.5万元,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拨款。
第五十三条
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、挪用。学校加强资产管理,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,定期清查盘点,确保资产安全完整。
第五十四条
学校优化资产配置,提高使用效益,保障教育教学需要。加强对校区设施设备、体育器材、图书资料等的管理,定期维护修缮,消除安全隐患。推进资产数字化管理,实现资源共享。
第五十五条
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,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,配备专业会计人员,依法进行会计核算。实行“统一领导、分级管理”的财务管理模式,经费开支民主、公开,接受上级部门和社会的审计监督。
第五十六条
学校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收费政策,规范收费行为,不擅自设立收费项目、提高收费标准。各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。
第五十七条
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,所有捐赠均纳入温州市实验小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统一管理。该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,宗旨为奖教、助教、奖学、助学,专门负责捐赠财产的募集、管理和使用,其业务范围包括奖励优秀师生、资助特困师生、支持教育交流活动、资助党建引领的教育公益项目等。
学校及基金会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管理制度,明确捐赠财产的使用方向和审批流程,确保专款专用、公开透明。受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严格遵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》等法律法规,每年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不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 8%,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 10%。
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公布年度工作报告,详细披露捐赠财产的收支情况、项目实施效果等信息,接受捐赠人、业务主管单位、登记管理机关及社会公众的监督。捐赠人有权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、管理情况,基金会应及时如实答复。
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、社会
第五十八条
学校建立健全家校社协同育人机制,构建“学校主导、家庭参与、社会支持”的育人体系。通过家长学校、家长会、家访等形式,加强家庭教育指导,形成育人合力。
第五十九条
学校家长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:
1.参与学校办学规划、规章制度等的制定,提出意见和建议。
2.监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和教职工履职情况。
3.沟通家校关系,反映家长意见和诉求。
4.组织家长参与学校志愿服务、亲子活动等。
第六十条
学校主动融入社区,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,服务社区居民。依托社区资源,建立德育、劳动等教育基地,组织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。
第六十一条
学校与街道、社区、派出所等部门合作,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综合治理,加强对行为偏常学生的教育,建设平安文明校园。
第六十二条
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,与省内外结对学校开展教学研讨、资源共享等活动。加强国际教育交流,与友好学校开展师生互访,拓展师生国际视野。
第九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
第六十三条
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终止:
1.举办单位决定解散的;
2.因合并、分立需要终止的;
3.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。
第六十四条
学校终止,应当在举办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完成清算工作,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六十五条
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资产,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,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处理,用于发展义务教育事业。
第十章 附则
第六十六条
学校建立健全以本章程为核心的规章制度体系,规章制度的立、改、废均遵循民主程序,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。
第六十七条
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(代表)大会审议通过,校长办公会议审议,学校党组织会议审定,报温州市鹿城区教育局、温州市鹿城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同意后,由学校发布施行。
第六十八条
本章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修订:
1.与法律法规、上级规范性文件相冲突的;
2.学校办学规模、管理体制等发生重大变化的;
3.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;
4.其他需要修订的情形。
章程修订程序与生效程序一致。
第六十九条
本章程由学校党组织负责解释。
第七十条
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执行。如有抵触,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。
第七十一条
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核准之日起施行。
温州市实验小学
2025年8月30日